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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某足浴店因这事被处罚!

2023-07-28 01:03:00 7

免费关注 原标题:消防隐患大于天 拒不整改被处罚 火是生命起源的开始,也是吞噬生命的恶魔,日常生活中

原标题:消防隐患大于天 拒不整改被处罚

火是生命起源的开始,也是吞噬生命的恶魔,日常生活中许多活生生的案例告诫我们: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具有很大的破害性。消防二字,关键在防,火灾隐患在于发现的早、发现的小,隐患之所以是隐患,就是你多加小心也未必能防范,即使这样,日常生活中还有某些人心存侥幸,可公安民警对安全隐患的态度是零容忍。这不,城东派出所近日就处罚了一位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人王某(化名)。

4月12日,城东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某足浴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足浴店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且灭火器数量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民警随即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近日,民警再次对该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足浴店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民警遂将足浴店负责人王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王某对其未按要求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民警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东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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