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辣眼睛!桂林一足浴店涉黄,抓捕画面曝光
<span id="d2a35565-57b7-4c7a-962d-a3c16eff8c9f" style="font-size:18px;margin:20px 0px;text-align:left;">足浴、按摩场所本是人们茶余饭后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但部分经营者打着足浴的幌子,暗地里从事肮脏交易,按摩成暗摸。span>
<span id="b40306b8-89c6-4fb7-a110-eb022c28ff18" style="font-size:18px;margin:20px 0px;text-align:left;">7月6日晚,七星分局联合治安管理支队,出动60余名警力,突击查处了位于七星区建干路某养生休闲会所,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1人。
不久前七星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位于建干路某养生会所存在卖淫嫖娼的嫌疑。经过民警们的侦查后,于7月6日晚进行了收网行动。几名便衣警察假扮客人进入该洗浴中心,牵制住通风报信的人后抓捕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
在警方相互密切配合下,成功抓获了包括卖淫人员在内共计三十一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并查找到了详细的账单记录。
经过两天的审讯和取证,刑事拘留22人,行政拘留2人,查扣冻结涉案资金85万余元,关停该涉黄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不仅会传播疾病,危害身体健康,同时也属于 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付出沉重代价。大家务必要洁身自爱,远离涉黄违法犯罪!同意请点在看。
来源:平安桂林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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