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宿埇在线
为严厉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近日,砀山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持续加大线索搜集、场所清查,积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捣毁一卖淫嫖娼窝点,处罚3人。
案件详情
12月5日下午,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辖区行业场所开展例行检查,在一足疗店检查时,发现一男一女正巧从该足疗店内一隔间出来,两人看到民警正在检查,神情明显慌张,经询问,男子名叫陈某、女子名叫吴某,面对民警的盘查询问,两人语无伦次,不知所措。
该店经营人高某开始东扯西拉,显然是欲盖弥彰。民警随即依法传唤3人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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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高某(女,45岁)在砀城镇经营一处足浴足疗店,十多天前,吴某来到了该足浴足疗店务工。因生意一直不好,两人一合计,专门在店内隔间内腾出房子,用于卖淫嫖娼活动。
12月5日下午5时,陈某经过该足浴足疗店时,见吴某正在足浴足疗店门口招揽生意,两人搭讪后,随即约定卖淫嫖娼并完成了交易行为。
12月7日,违法行为人高某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砀山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违法行为人吴某因涉嫌卖淫被砀山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违法行为人陈某因涉嫌嫖娼被砀山县公安局处于行政罚款五百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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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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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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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梨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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