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案件,邗江某足浴中心内邱某某、姚某某、韦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已被提起公诉。
容留、介绍卖淫
1 足浴中心有人组织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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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案件,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姚某某先后商议,采用由被告人邱某某提供其此前经营的位于扬州市邗江区**路**号**楼的邗江区**足浴中心为卖淫场所从事不法活动。
2 组织招募卖淫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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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某招募、管理卖淫女,并与被告人姚某某、韦某某及卖淫女结算提成。
3 发布招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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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朋友群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客人(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亦通过微信对外发布招嫖广告),被告人韦某某在现场带客上钟、记录钟数,并与被告人邱某某核对钟数等手段,在上述场所内组织宋某某、杜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以人民币398元、49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
警方打掉卖淫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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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内现场查获卖淫女宋某某、杜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分别向嫖客岳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姚某某、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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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姚某某、韦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姚某某、韦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姚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系云康足浴中心实际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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