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有个男子梁某在外打工,憋了很久,想好好发泄一番。这天,发了这个的工资,他咬咬牙,想着来把豪华的。
于是,他到某会所找了个女子,提出了包夜的要求。本来是500一次的,女子想,这男的包夜应该也不会超过4次吧,于是提出2000元就可以包夜。
梁某当即转账给了钱,随后,梁某就带女子来到自己的出租房。
梁某真是年轻气盛啊,在不到2个小时的时间里,和女子梅开四度。

女子心想,这男的真是可以,再来一次自己就亏了,他应该来不动了吧。
女子还是低估的梁某的实力,梁某又想来第5次。
女子觉得再来需要加钱,于是就就拒绝了梁某再次云雨的要求。
梁某说,大家谈好了包夜的,天也没亮,肯定不限次数啊,我次数多是我能力强啊,事先谈好了包整夜的价格,也约定了不限次数的啊,所以你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女子则是坚决不肯,坚持一定要加钱,因为梁某的次数已经超出自己的心里底线次数。
梁某还是不肯,觉得女子反悔,钱也给了,不能错过这个机会,于是就霸王硬上弓。
谁曾料想,女子力气有点大,反抗过于粗鲁,梁某不小心,下体命根竟然海绵体断裂。

第二天到医院去治疗,最后医生判定终生无法修复享受男女之欢,并且构成重伤二级。
后梁某向女子索赔100万,失足女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梁某强奸她。
这个案例,网上网友有3派观点:
观点1:女子反抗导致梁某受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失足女不应该反悔,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是自己约定了2000元包夜,次数超出了自己预定的限度,那是自己的问题,一开始可以价格提高啊,事后反悔有悖合同法,虽然是口头约定,也是合同,就应该履约。
观点2:梁某涉嫌故意强奸,不管是失足女,还是情侣,不管已经进行了性生活,还是前奏,或者是别的情况,只要对方不同意继续进行,此时霸王硬上弓,就是强奸。
观点3:失足女不用赔偿梁某损失,因为失足女属于正当防卫,她当时已经不同意了,此时梁某从法律上讲,就不能硬来。
卖淫、嫖娼其实只是违法,还没有到犯罪的地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梁某强行霸王硬上弓,就涉嫌强奸,就属于犯罪了。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某第5次与女子强行发生关系,女子不同意,是否构成了强奸?是的。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都是,而且无论之前女性是否同意。
当然,有人说女子是失足女,但妇女的生活作风问题,不能成为强奸合正当性的理由。
因此,无论是陌生人,有些情况下,恋人甚至是夫妻之间,如果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强奸,婚内强奸这个词应该普及。
梁某行为构成强奸罪,女子的激烈反抗,导致梁某下体受到重伤,不应该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此时造成了梁某下体重伤,就是失足女不小心用剪刀或者坚硬物体刺死或砸死梁某,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女子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最后一个问题,女子是否有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呢?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不用的。为什么呢?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梁某嫖娼,失足女卖淫,两人的性交易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违背法律规定。
所以他们俩的性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女子在中途暂停或者不同意,都是可以的,法律是不会保护他们俩这样的合同和约定。
综上,所以梁某是涉嫌强奸罪,失足女是正当防卫,也不用赔偿。
这个梁某,真是为了一时的快乐而放纵情欲,结果呢?给自己带来的却是一辈子的痛,真是得不偿失啊。

同时,梁某还自认为自己懂法律,觉得失足女要履行约定,殊不知法律是不保护这类无效民事行为的。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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