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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卖淫旅馆老板捕后供述:600元一次,900元两次,1200元可包夜

2023-08-02 12:13:52 0

被告人杨志勇,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向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

三人分别以犯组织、介绍卖淫罪而被判刑。

向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武久阳光城商业楼1号楼5楼经营一家名为武汉市新洲区九尾狐酒店(以下简称九尾狐酒店)的旅馆,杨某为法定代表人,向某负责具体经营管理。

近日,杨志勇至九尾狐酒店找向某、杨某商谈在酒店安排卖淫女(俗称技师)为嫖客提供性服务,随后双方开始合作。杨志勇通过网络等途径招募卖淫女后安排到九尾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酒店为卖淫女免费提供住宿,向某在嫖客需要性服务时负责将卖淫女带至嫖客所在房间。双方制定了600元、900元、1200元三个价位的服务项目,卖淫的收入则按客源分配。若嫖客系向某、杨某招揽,则由酒店直接向嫖客收取费用,后再由向某用微信将部分收入转账给杨志勇,杨志勇再向卖淫女发放工资;若客人系杨志勇带至酒店嫖娼,则由杨志勇向嫖客收取费用,在向酒店支付60元至100元不等的房费后,其余费用由杨志勇按项目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配。

三人的卖淫活动开展两月后,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对九尾狐酒店进行检查,在酒店8557、8512、8507房间分别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女魏某、李某甲、陈某及嫖客杨某、程某、李某,及在酒店房间等待接客的卖淫女姚某、李某乙、杨某某。

后经调查,被告人杨志勇利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先后组织多人到被告人向某、杨某开设的武汉市新洲区九尾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志勇非法获利13000余元,被告人向某、杨某共同非法获利20000余元。

三人被捕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并供述了酒店有6名女技师提供卖淫服务的三种档次,一种是60分钟客人和女技师发生一次关系,收费600元,分给技师300元;第二种是90分钟内发生2次性关系,收费900元,分给技师500元;第三种是包夜,从凌晨12点到早上8点次数不限,收费1200-1300元,分给技师7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志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告人杨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我国法律规定卖淫嫖娼为违法行为,向某,杨某身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却还怀着侥幸心理一再挑衅我国法律,这种行为实为不可取。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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