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曝出上海一位67岁的李阿姨,在一家名为“元臻堂”的足浴店,一年消费了295万元。事件回顾从“足浴服务”到“养老服务”李阿姨在小区遛弯时,被字号为“元臻堂”的足浴店店员拉到店里体验足浴服务。先是办了一张足浴卡,在后续服务的过程中,店员又向李阿姨推销店内名为“药王”的昂贵项目,宣称其为中医疗法,可以补气血、治疗疾病。店员的介绍,让患有重度抑郁症、且多年来久病未愈的李阿姨心动不已,不惜花费100万元购买了三十次的“药王”套餐。随后,店员又向李阿姨表示,如果消费满300万元,可以每年返还100万的积分,在店内享受终身服务,今后还能免费享受养老服务。就这样,在店员的不断游说下,李阿姨陆陆续续投入了295万元。此案经媒体报道后,2021年8月21日,涉事“元臻堂”已退还李阿姨295万,其负责人因涉嫌刑事诈骗,目前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案件分析起底“元臻堂”的足浴店案涉足疗店的开办法人是上海学永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足浴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并无诊疗服务。从卫健委网站系统查询,该公司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该足疗店技师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由此可见,该足疗店所作的经络治疗、淋巴排毒、五脏排毒、排酸、药王等服务项目不但属于超范围经营,而且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该足疗店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足疗店、养生馆乱象丛生,经常打着中医保健按摩的旗号,欺诈消费者。从审判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案例来看,大部分案件定性为民事欺诈,极少数情节严重的定性为刑事诈骗。名词解读“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刑事欺诈(以诈骗罪为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某些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是同时存在的,刑事欺诈往往是从民事欺诈的基础上演变来的,比如前期仅仅是为签订合同隐瞒了部分信息,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想法,进而采取更为严重的骗取数额更大的财物的行为。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如何区别呢?这主要从欺诈的行为内容、欺诈的严重程度和欺诈是否逃避返还,欺诈的主观目的四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单独采用一个判断标准都是不准确的。一、欺诈行为内容民事欺诈往往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诈,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订立合同,欺诈是一种辅助行为,想要签订、履行合同。刑事欺诈则是大部分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甚至全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骗,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这种欺骗行为是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手段。二、欺诈的严重程度欺诈行为严重与否,主要从遭受欺诈一方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对方时,是否获得相应对价来判断,有对价就是民事欺诈,无对价大概率就属于刑事欺诈。无对价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种为不交付任何财物或者服务的,俗称空手套白狼;第二种为交付的财物根本就不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比如约定交付的是黄金,而实际交付的是黄铜;第三种为虽有部分交付,但交付的财务或者服务价值远不及双方约定。以上三种情况均可被定性为未支付对价,涉嫌刑事欺诈。三、欺诈是否逃避返还如果行为人在欺诈时,采取的就是虚假姓名,伪造印章等方式为受害人维权制造障碍,或者在欺诈完成后逃匿,挥霍、转移财产,导致被害人无法追回财产,往往会被定性为刑事欺诈。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并没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民事欺诈。四、欺诈的主观目的某些欺诈行为,从内容、程度上很难区分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就要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没有真正履行相关协议的意思,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或者以支付很少对价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被定性为刑事欺诈。而有履行协议的意思,也有支付一定对价,只是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约定存在一定差距而已,并非没有支付一定对价凭白占有他人财物,也并非打着履行协议的幌子占有他人的财物,其根本方法还是通过履行协议获取相应利润,就是民事欺诈。本案中,李阿姨一年花了295万,其中有的的确是足浴店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比如明码标价的足浴服务,即便存在虚假宣传,也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李阿姨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还相应款项。而更多的部分,比如药王项目,比如每年100万积分、比如养老院,就完全是足疗店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采取的刑事欺诈行为了。也正基于此,案涉足疗店才会毫不区分的将295万全额返还给李阿姨,力求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足疗店负责人也是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此外,实施诈骗行为的,不仅有前期拦路诱导的店员,还有店长、经理、实际操作的技师等。这就涉及到一个众多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谁为主犯。店长、经理属于管理层,且从中获得赃款最多,系主犯;而实际操作的技师、拦路诱导的店员一般领取提成工资,且分得赃款较少,系从犯。如果最终构成诈骗罪,涉案人员会因其在该案件中的不同作用危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在社会上有些机构和个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主要以中老年人为欺诈对象。利用中老年人自身健康原因,辨识能力较差,更容易轻信虚假宣传和承诺,抓住中老年人急于治疗所谓疾病的心理,哄骗被害人购买价格畸高的所谓服务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我们期待着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社会媒体加强监督,遭受欺诈的受害方及时维权,并提醒那些无良商家,欺诈消费者不仅仅是退款、赔钱这么简单,严重的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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