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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去汗蒸馆泡浴猝死,汗蒸馆要不要担责?丨酒后汗蒸可以解酒吗

2023-08-11 10:20:44 3

一男子和同事聚餐喝酒后,相约去汗蒸馆泡浴。不料,该男子在泡浴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身亡男子家属将负责汗蒸馆经营的酒店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酒店管理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认定男子的死亡与酒店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男子家属诉讼请求。

2021年4月3日深夜,朱某与同事一行四人外出聚餐喝酒,随后相约前往珠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汗蒸馆泡浴。泡浴过程中,朱某突然身体不适,被其他顾客发现并进行抢救,汗蒸馆工作人员亦立即参与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次日凌晨,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朱某家属认为,酒店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谨慎照顾义务,对朱某的死亡应承担同等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管理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其大堂醒目位置摆放有宣传提示牌,包含关于特殊体质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的提示内容,朱某在进入汗蒸馆消费时并未表现出身体不适,步伐、神态、交流均无异常,朱某身体出现危急状况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说明事发地点及朱某当时的身体状况,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被告已尽到安全提示、谨慎注意和及时救助义务,且不能认定朱某的死亡与洗浴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本案中,虽然朱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被告作为汗蒸馆的经营者,其所承担的安保义务亦有法定的判断标准,若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安保义务,则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让其背上“莫须有”的法律责任。泡浴、汗蒸固然是放松身心的活动,但是安全意识不可松懈。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多留心、勿任性、守规矩,莫让消遣活动成为夺去生命的元凶。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违法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陈虹伶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陈虹伶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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