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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某洗浴中心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2023-08-11 11:02:00 3

根据某日在某地派出所接到的匿名举报,称某洗浴中心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当日下午3时左右,派出所前往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发现技师乙某和房间内的甲某神色慌张,涉嫌卖淫嫖娼。派出所即依法对现场的违法嫌疑人员进行了口头传唤。经调查,得知当天中午12时左右,甲某在该洗浴中心休息时,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乙某以199元的价格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乙某尝试与甲某发生性关系时,由于甲某个人原因未能成功进行。经过进一步取证,派出所认为甲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是对其作出了400元的罚款处罚。甲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将此案提请法院确认罚款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要求撤销该罚款决定。

派出所认为,甲某的询问笔录与技师乙某的笔录内容相一致,都认可了双方以199元价格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仅仅因为甲某接受了乙某的抚摸并由于个人原因未能进行性行为,并不改变事实上双方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此外,派出所还通过调查取证得知,该洗浴中心的正规按摩服务价格只有80或100元,而甲某接受的按摩价格为199元,这也与乙某的陈述一致。因此,派出所认定甲某已经构成了嫖娼行为。

然而,甲某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与按摩技师之间存在卖淫嫖娼的事实。甲某的询问笔录并未承认发生性关系,仅仅依靠双方的口供来认定存在卖淫嫖娼的情形,证据不足。甲某认为派出所对尚未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套用刑法中未遂犯罪的概念来惩罚自己,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经法院审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在本案中,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前往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发现甲某及证人乙某神色慌张,将甲某、乙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甲某和乙某在洗浴中心的某房间内谈妥以199元价格发生性关系的陈述相互印证,双方均确认了对方的身份。在派出所向甲某告知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甲某提出了自己没有嫖娼的辩解陈述。派出所对甲某进行了复核询问,甲某承认之前的陈述属实,并再次确认了与乙某谈妥“按摩”价格为199元的事实,并解释称所谓的没有嫖娼是指未与乙某发生性关系。派出所综合以上证据,认定甲某存在嫖娼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处以400元罚款。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罚款金额适当。

总结来说,根据本案的情况,卖淫嫖娼行为在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达成一致,并已经就价格或给付金钱、财物展开准备,但由于个人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支付金钱、财物,都可以被视为卖淫嫖娼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无论是为了家庭和谐还是为了健康,外出寻找服务都是不被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滥交不仅对家庭不负责任,也可能危害到个人健康。希望每位男士都能自律,远离此类行为的诱惑。同时,法律故事也不断更新,我们分享身边的法律知识,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探讨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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