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实际只提供普通按摩服务,构成犯罪吗?
色情服务虽然是国家严厉禁止的,但是有需求就有市场,很多互联网站或者线下店铺都打着违法的擦边球。有的经营场所可能并没有这种服务,只是作为营销的噱头,那么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自2019年起,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某按摩店在网络上发布广告,隐晦地称可以提供色情服务。吸引客户到店内后,服务人员通过肢体接触多次暗示有色情服务,但同时提出:“只有办理会员卡才能得到这种特殊服务”的话语,误导客户充值上万元的会员卡,但是在客户办理会员卡后,工作人员又称色情服务是违法的,不提供这种服务,所谓的特殊服务是更高端的按摩服务,如将工作人员打扮成女仆等。
多数客户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但是碍于面子也不报警,但是有的被害人认为这就是诈骗,勇敢地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等程序,该按摩店负责人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暗示被害人只要缴纳高额的会员费用就可以享受色情服务,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已经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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