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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正规按摩服务却被认定嫖娼,能否翻案-经典普法案例丨会所92 95 98 术语解释

2023-08-15 16:30:35 0

2018年7月8日21时许,甲某应客户邀请在某会所106房间接受会所提供的乙某298元的泡澡、推油、按摩、前列腺保养等服务项目。在乙某对甲某搓完澡后进行其他项目服务的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例行清查,将甲某当场查获。派出所立案后,对甲某和乙某进行了询问,告知了甲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2018年7月10日,派出所以嫖娼对甲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甲某不服,诉至法院。

甲某在该会所是第一次去消费并不知晓会所的服务项目,甲某也没有要求点298元“打飞机”这项服务,会所工作人员自作主张将甲某带到了106房间,没有向甲某介绍服务项目及内容,服务技师也没有介绍服务项目,甲某就稀里糊涂开始消费,这可从甲某对派出所所做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派出所认定事实错误,甲某没有支付298元给该会所,会所也没有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给甲某,双方的交易并未实际进行,而派出所以未完成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

派出所认为,甲某在该会所内接受泡澡、推油、按摩、前列腺保养等298元的服务项目,对此甲某与提供服务人员乙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3]155号复函内容,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甲某提出了服务人员只为其进行按摩服务,并没有提供手淫服务,甲某不构成嫖娼行为的意见。甲某在被查获时,已经开始接受乙某为其提供的服务,交易行为已经开始,可以认定甲某已构成嫖娼行为。派出所基于甲某被查获时乙某为其服务刚刚开始的事实,认定甲某嫖娼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甲某从轻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例的争议焦点为: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经查,该会所存在价格为299元的泡澡、推油按摩、前列腺保养(即手淫)的色情服务。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3]155号复函内容,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根据甲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提供服务的女技师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乙某在会所的106房间内接受了女性技师提供的泡澡、推背按摩服务这一事实。虽然甲某在进入106房间前没有主动提出要求有偿性服务项目,但在接受会所安排的服务的过程中,从女技师的着装、按摩部位和手法及女技师提供特殊一次性内裤等方面,均能得知这并非正规的按摩服务。但甲某一直未提出异议或要求中止交易,反而接受了女技师安排的各项服务,可以认定甲某默许了女性技师提供的有偿性服务,双方就有偿性服务交易已经达成了合意,且交易行为已经着手实施。虽因公安机关清查行动导致女技师尚未提供完298套餐内的所有色情服务项目和甲某尚未支付费用,但并不能影响甲某嫖娼行为的认定。故甲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行为。法院对甲某提出“不知晓服务项目,甲某没有要求点298元“打飞机”这项服务,不构成嫖娼行为”和“甲某没有支付298元给该会所,双方的交易并未实际进行”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信。派出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例分析:

1、对于初次进入会所的朋友,选择项目一定要问清楚,要不然尴尬的是自己;

2、所谓服务项目,不过就是随便起了个障眼法而已,这样的价格大家都心领神会,无需多言,保护自己,勿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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