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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按摩莫名被抓!警方:200元以下正规按摩,200元以上为涉嫌嫖娼丨按摩花费19.8万后续

2023-08-15 16:37: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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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高强观点

编辑| 高强观点

公安部门告诉我:“根据我的按摩套餐价格为200元,只有200元以下的算是正规按摩,所以我就是嫖娼了。”然而,我并没有做任何不当行为,真的是冤枉。而且,连一件证据都没有。

按照警方的说法,200元以上的按摩套餐就属于卖淫嫖娼。这样的规定是否确实存在?还是警方随意定夺,只为了进行行政处罚?

涉及200元的按摩套餐是否存在问题?

王某是一位四十岁的中年男子,平时从事体力劳动,所以经常去按摩店放松身心。按摩店的价格不一,有几十元的,也有一两百元的。

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去按摩店,这家按摩店是新开的,规模也不大。

王某到店后,店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介绍了店中的套餐。最终,王某选择了200元的套餐,根据店员的说法,200元的按摩师年轻漂亮,技术好,并能提供更多服务。

王某觉得来按摩就是为了享受,正好今天也想要放松一下,所以就抓住了这个机会。

店员似乎明白了王某的心思,要求王某先支付金额,然后才能进行按摩。王某二话不说立即支付了200元。随后,服务员带着王某进入了房间,不久后,按摩师李某来了。

李某确实是一个看起来水灵灵的小姑娘,年龄应该不大,但看起来已经很熟练了。

看到按摩师来了,王某自然而然地躺了下来,按摩师开始为他按摩。一开始,按摩师简单地为王某做了背部按摩,王某非常享受,按摩的力度刚好缓解了他一天的疲劳。

就在按摩师给王某按摩的时候,房间的门突然打开了。王某本想发火,但抬头一看傻眼了。

原来,打开门的是一群穿制服的警察。警察们立即进来查看了王某的身份证明,然后让他和按摩师一起去了警局。

原来,警方接到举报,说这家店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于是前来进行抓捕。

那么,以为握住了把柄的警方指责王某是卖淫嫖娼。王某不服,觉得自己什么都没做错,后来咨询了律师才知道这个案子还有转机。

律师告诉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胜诉的可能性较高。

行政处罚并不合法

同时,律师还建议王某主张自己承认卖淫嫖娼是警方在诱导下的结果,实际上,他只是支付了较高价格的按摩费用,这个主张听起来很有道理。

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部门对他的行政处罚。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公安部门发送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要求公安部门在收到起诉状后提交答辩状。公安部门如实进行了答辩,但在答辩内容中没有对诱导回答的部分进行举证。

原来,公安的行政处罚询问录像系统只保留一个月,而王某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

尽管公安无法证明警方是否进行了诱导问答,但考虑到无法提供证据的合理理由,以及王某和按摩师的证词一致,和店员的陈述也一样。作为证词一致的其他相关人并没有提出被诱导情况的可能性。

对于王某是否卖淫嫖娼,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虽然王某支付了200元,明显高于店里其他按摩的价格,但不能单凭价格高就认定他是在进行卖淫嫖娼。

另外,由于警方没有提取到使用过的避孕套、擦拭纸等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和按摩师打算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虽然有王某和按摩师及其他人的口供,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因此,在本案中,警方无法根据推测和他人口供,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这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安部门对王某的行政处罚,王某也因此得到了正义。

案例解析

在办案中,很多人对无法凭口供认定事实感到困惑。为什么有了口供,不能认定王某卖淫嫖娼呢?口供不是合法的证据吗?

警方的行政处罚为何违法?

本案中,警方认定王某卖淫嫖娼的主要依据是大家的口供。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卖淫嫖娼的涵义。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涉嫌卖淫、嫖娼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作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中,对卖淫、嫖娼的认定也有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双方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其次,经过协商,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最后,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警方认为王某支付了200元作为嫖资,但这样的认定真的合理吗?工作人员说的是提供更多服务,并没有明确其他服务就是性服务。因此,我们不能排除其他更多服务可能也是其他按摩服务,只是未明说。

其次,王某与李某并未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因为王某并未向李某支付嫖资。根据一般的卖淫嫖娼案件,嫖资应该是嫖娼者支付给卖淫者的,但本案中不存在这笔资金。

所以,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王某与李某并没有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因此也不能认定他们有卖淫嫖娼行为。

最后,即使有大家的口供且一致,也不能单凭口供就认定王某卖淫嫖娼。口供由于是人提供的,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是同样的事情,两个人的看法可能不同导致结果也不同。

而且,口供的询问人是警方,不排除某些警方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对被询问人进行诱导问答,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因此,仅依靠口供无法认定罪名,这也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权益。

因此,本案中即使口供一致,但缺乏其他证据,无法认定王某卖淫嫖娼。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与其他诉讼有何不同?

在一般的诉讼中,我们通常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判断。例如,A起诉B欠他100万,A需要提供借款给B并且B没有还款的证明。

而作为被诉方的B,并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这是因为一般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相对平等。

而在行政诉讼中,我们不能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了。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是公权力机关,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双方地位并不平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是依赖王某提供的证据。

被告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嫖娼,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但证据不足。除了在案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因此,在本案中,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这说明行政诉讼对被诉行政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治和依法行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将公权力约束在制度的“铁笼子”中,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而不冤枉,是实现程序正义和法治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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