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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牟取非法利益,男子获刑十年

2023-08-23 18:24:05 4

开办宾馆、休闲中心,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近日,浦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林某出资开办浦城县某宾馆和某休闲中心,聘请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11年11月,林某和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休闲中心以“木桶浴”“帝王浴”为幌子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共组织13名女技师卖淫。截至案发,休闲中心营业额达9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卖淫嫖娼是社会丑恶现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关系,且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洁身自好,远离“黄赌毒”,切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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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组织卖淫牟取非法利益,男子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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