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人想赚快钱,对踏踏实实工作总是嗤之以鼻,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拿自己的无知当筹码,赚着违法乱纪的钱,岂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下面的案例就是讲的一对夫妻挂着羊头卖狗肉,组织卖淫嫖娼活动,最终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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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介绍:(以下案件来源中国文书裁判网)
被告人张某,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张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由于两人文化水平不高,年龄又大了,工作不好找,生活压力也大,俗话说的好:穷生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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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份左右,夫妻二人在锦州市古塔区开了一家叫做“常某足道”的足疗、按摩店,并在门口粘贴高薪招聘女技师的广告。
凡是正规来应聘的女技师,一概不要,专门录用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技师,随后招收了四名女技师,在张某的授意下,四名女子开始卖淫活动。
张某和王某还制定了工作制度,24小时营业,女技师来去自由,但要提前请假,张某负责统一收取嫖资,按照40%-50%给女技师提成,还负责介绍客源处理店内闹事的情况,女技师不准接私活,外出接活,必须经过张某的允许和代领,王某负责看店,在张某不在时,维持店内治安。
张某和王某不仅给女技师提供服务场所,还免费提供吃住,嫖娼的价格表为一次150元,如果多人发生关系1000元一次,价格可以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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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王某不仅限于足疗店内组织卖淫,张某还会到处发广告,联系嫖客,外出上门组织卖淫活动,张某要求所有女技师外出卖淫,必须先收款,防止赖账。
2021年1月21日早上4点,张某在足疗店值班,看到有三个中年人在门口往里面张望,于是立马起身迎了出去,满面堆笑的给三个人介绍按摩店的特色。
三人中的袁某提出一个要求,能不能三个人找一个女技师做活动,张某犹豫片刻后,故意面露难色,说恐怕女技师不同意呀。
随后袁某答应支付1000元的嫖资,看在钱的份上,张某同意,让店内女技师陈某,跟随袁某等三人到袁某租住的房间内,进行了四人共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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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19时,嫖客李某乙到足疗店进行按摩,经张某介绍与女技师张某1发生关系,并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的方式向张某支付150元嫖资。
2021年1月27日8时许,嫖客许某到“常某足道”要求发生嫖娼行为,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150元嫖资。
2021年1月28日1时许,嫖客李某丙到足疗店,从三个女技师中选中张某1,在店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200元嫖资。
2021年2月15日1时许,嫖客李某丁与卖淫女陈某在“常某足道”店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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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01时许,嫖客赵某经过张某的介绍,与女技师杨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事后微信扫描150元嫖资,被埋伏在附近的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通过招募等方式纠集三名以上卖淫女在二被告人为实际经营者的“常某足道”店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以确定卖淫女的收费标准及提成比例,以有事请假、提供卖淫场所等方式进行管理,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张某、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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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
随后,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
上诉人张某和王某认为:二人只是为了获利而容留卖淫女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与卖淫女不存在管理与控制关系,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判认定其违法所得四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辩护人提出:二人没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与卖淫人员不存在管理与控制关系,只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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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罪名的认定,二上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从事足疗、按摩为名,先后招募多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常某足道”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卖淫女日常管理、嫖资收费管理、嫖资纠纷处理等管理制度,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违法所得四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经查,仅根据张某微信转账记录计算出的二人组织卖淫违法所得数额已超过四万元,还没有算现金收入,根据张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嫖资至少十万元。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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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罪名的法定刑明显不同,组织卖淫罪起点就是五年,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般罪最高才五年。
两罪名的区别:组织卖淫罪要求“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
容留卖淫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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