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资讯>>行业动态

法律漏洞?足浴店水浴项目能否被认定为卖淫行为丨足疗店如何处罚

2023-09-05 06:36:46 2

#时事热点头条说#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卖淫相关信息犯罪中,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目前,只能视为违反治安风险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仅有组织者、引诱者、容留者、强迫者、介绍者等角色才能构成卖淫相关信息犯罪。

然而,对于卖淫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争议,甚至不同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该案件发生于2019年3月,张某与王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策划开设了"苏杭世界"足疗店,并聘请了曹某负责财务及日常管理。该足疗店提供足浴和水浴两种服务,其中足浴服务包括足浴护理、三阳开台、定期保健按摩等,而水浴服务则包括自己洗澡、按摩、推胸、性行为等项目。在店铺开业时,店主制定了明确的规章管理制度,要求技师在服务期间不得与客人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公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群众的举报后,对"苏杭世界"足疗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查处了7对卖淫嫖娼行为。根据调查,该足浴店在2019年3月到6月期间的利润超过了70万元。检察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法院,并以组织卖淫罪对张某和王某提起公诉,以及以组织卖淫罪对曹某提起公诉。

然而,在审理期间,法院对于足浴店水浴项目是否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的争议引发了关注。一方认为其有罪,而另一方认为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教唆、容留、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卖淫行为。

从企业经济社会主义方面的共识来看,卖淫是指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该案中,足浴店明确禁止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而水浴项目仅限于洗澡、按摩和其他行为,这些行为最多只能算作性服务,不构成卖淫行为。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支持这种观点。

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应"程美英卖淫案"时表示:"在立法机关有权解释之前,对组织他人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仅提供性服务的企业不能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组织卖淫,只能以行政管理处罚为主。很多地方法院也明确表示支持这一观点。2007年,广东省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介绍、留用妇女卖淫案件适用相关法律环境的答复》中认为,"介绍、留用妇女为他人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浙江省企业高级管理人民法院也在2000年指出,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不包括性以外的性行为。当地法院也确实做出过足浴店提供性服务被判无罪的案例。

然而,另一方认为水浴项目涉及性行为,因此构成卖淫行为。尽管这些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卖淫有所不同,但卖淫行为的定义并非固定不变,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公安部也在2001年的回复中支持这一观点。许多地方司法机构也认同这一观点。例如,200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允许他人提供性服务是否可以否定容留卖淫罪作出批示,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为媒介的不正当性行为,只要一方提供性服务是为了金钱或其他物质报酬,另一方购买这种服务是为了获得性满足,即便具体内容和形式不同,仍属于卖淫行为。同时,地方法院对提供性服务的人作出了大量判决。

在我看来,这种卖淫本质上可以视为卖淫行为,但目前不宜以有罪处理。因为此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刑法中对卖淫的明确法律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确定标准,不同案件定罪的结果也存在差异,一些司法管辖区认为提供性服务是一种犯罪,而另一些则认为不是。因此,必须在司法解释或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卖淫的定义,才能对此类案件作出统一判决。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

相关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